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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邱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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