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81號
原 告 林金海
訴訟代理人 林政輝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林許玉枝
訴訟代理人 林榮深
蔡青芬律師
陳文忠律師
被 告 林榮進
林大村
林峰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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