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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蔡建夆
陳灼影
陳虹蓁
蔡俊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乃代位蔡建夆分割被繼承人陳賞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惟陳賞於民國92年9月18日死亡時之繼承人為陳顏有存、陳灼影、陳虹蓁、蔡陳正美;
蔡陳正美復於100年5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蔡建夆、蔡俊謙外,尚不知有無其他繼承人;
陳顏有存嗣於101年9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被告四人外,尚不知有無其他繼承人。
陳賞之繼承人陳顏有存、蔡陳正美已死亡,原告自無法僅分割陳賞如起訴狀附表一遺產,勢必須連同被繼承人蔡陳正美、陳顏有存之遺產分割,始知究竟何人繼承蔡陳正美、陳顏有存對陳賞之遺產。
此部分本院已於108年12月10日調解程序諭知原告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卷內已有相關資料,命其閱卷後於108年12月27日提出相關資料,復於109年1月6日以電話聯絡原告補正,末於109年2月4日發函命原告於109年2月15日前補正,然原告從起訴至今從未閱卷,亦未於109年2月15日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是否已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等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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