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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632號
原 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被 告 鉅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煌星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規劃設計費用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以書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6,119元,及自本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營簡字卷第215至223頁)。
核原告前述所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即均是基於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28日簽訂LAVI網站(下稱系爭網站)委託設計及維護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應於109年6月30日前驗收,109年7月1日前正式上線,原告已於109年6月19日先行交付系爭網站之帳號、密碼供被告使用測試,期間更應被告要求,耗費額外工作時數,依照被告指示修改系爭網站設計,原告不眠不休工作,於109年6月30日完成系爭網站之製作,並請被告進行驗收。
詎料,被告卻不願依系爭合約進行驗收程序與給付327,060元之規劃設計費用。
系爭網站縱使有瑕疵(原告否認,假設語),亦僅屬系爭網站之小部分選項功能有缺漏,瑕疵非屬重大,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依據系爭合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有何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不能達系爭合約之目的情形,故原告已依債之本旨完成系爭網站,被告不得向原告解除系爭合約,至多僅是被告得否向原告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問題。
為此,爰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9條㈡以及民法第49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以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6,119元,及自109年12月23日申請訴之變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以:原告法定代理人陸正凱於109年6月19日與被告就系爭合約之承辦人賴詠琪、資訊部課長簡志昂、工程師吳紀憲召開視訊會議時,已當場表明「如果特助(即莊博茗)不滿意,可以不付款」等語,嗣陸正凱又於109年7月6日於通訊軟體LINE上向賴詠琪表示「我也不是不講理之人,我先前也說過了,如果我做的特助不要的話,我可以不收錢…」,是倘若莊博茗不滿意系爭網站,原告即同意免除被告因系爭合約所負之給付報酬債務,性質上屬停止條件,因系爭網站不具約定之品質及有不適於通常使用之瑕疵,莊博茗已表明系爭網站之內容無法供被告使用且不滿意,則停止條件已成就,原告自不得再依系爭合約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
再者,依系爭合約之約定,原告本應於109年6月20日完成系爭網站資料庫之整合,賴詠琪、簡志昂、吳紀憲應於同年月25日完成測試後,原告應於同年月27日前完成教育訓練,再經被告之相關業務人員於同年月29日前完成使用者測試,系爭網站得於同年7月1日正式上線,亦即系爭網站必須於同年6月30日前通過驗收程序,然因原告延宕多時,系爭網站迄今尚未通過被告驗收。
被告先於109年7月2日函告原告應於同年月5日前將未完成之網站系統修補完畢,若系爭網站未於同年月6日驗收通過,被告將解除系爭合約。
然陸正凱於同年月6日並未到被告總公司所在地進行驗收、點交程序,且被告發現斯時系爭網站另有其他諸多瑕疵,被告遂於同年月8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解除系爭合約,並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
系爭合約既經解除,因系爭合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均溯及當初全歸消滅,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系爭合約報酬、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兩造於109年4月28日簽訂系爭合約,原告有義務就系爭網站進行設計、維護,被告則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彼此間為承攬之法律關係等情,有系爭合約影本1份(見營簡字卷第171至175頁)在卷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根據原告主張以及被告抗辯,本院認為本案的爭點應為:㈠原告有無同意免除被告就系爭合約之報酬給付義務?㈡系爭網站究竟有無不合乎系爭合約之瑕疵存在?㈢被告得否因系爭網站存有瑕疵而解除系爭合約?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並無同意免除被告就系爭合約之報酬給付義務: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乃在兩造就其意思表示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植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社會通念、交易習慣、一般客觀情事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全盤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查原告固然於109年7月6日有向賴詠琪表示「我也不是不講理之人,我先前也說過了,如果我做的特助不要的話,我可以不收錢,是你們還是一直叫我做下去,做到最後一天才又來跟我搞這招,大家將心比心,如果換成了你們任何一個人,有可能就這樣算了嗎?????要怎樣說個讓人可以接受的道理來,別一直玩這些小動作……」,此有LINE對話截圖1張(見營簡字卷第77頁)在卷為憑,從原告前述話語之前後語句觀之,原告在109年7月6日前縱然有向被告之職員表示「如果特助不滿意,可以不付款」等語,也已因被告斯時並未直截了當的同意解除系爭合約,而不發生免除被告依據系爭合約所生給付報酬之義務。
再者,綜觀被告職員(即包括賴詠琪、簡志昂、吳紀憲在內之人)與原告在109年7月6日前的對話紀錄(即LINE工作群組,以下簡稱工作群組),被告職員多次指示原告應如何修正、改善系爭網站,且有指定109年7月6日為系爭網站的驗收時間,此有LINE對話紀錄1份(見營簡字卷第241至275頁)在卷可查,倘若被告確有同意原告所提出不滿意系爭網站可以不付款之事,依據交易常情,原告當不可能再繼續設計系爭網站,按照被告指示履行系爭合約,因為此將純屬徒勞無功之舉,任何有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在被告之特助表示不滿意且不願付款的情況下,即不可能再付出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
因此,原告上述「如果特助不滿意,可以不付款」之語,衡情應屬與被告職員就系爭網站設計之事溝通上一時之氣話,並無真的以「如果特助不滿意」作為免除被告因系爭合約所負報酬給付義務之停止條件的意思,被告徒憑原告所述片語即抗辯原告已免除其報酬給付義務,自非可採。
㈡系爭網站確有不符合系爭合約之瑕疵存在:⒈依據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合約之附件二「日程計畫進度表」,系爭網站應於109年6月25日完成測試,亦即原告應交付符合系爭合約約定內容(詳如系爭合約所附之「網站製作報價單」內之製作內容),原告與被告職員於109年6月18日起開始透過工作群組討論系爭網站是否符合系爭合約之要求;
109年6月22日被告職員LINE暱稱「bear」者傳訊給原告「依據給你的圖示的樣子,他是一個三層的概念,請你等下回電跟您解釋」,原告則回以「他這個我明白,但wp我找不到他的插件,我想用php寫可以嗎?」,「bear」繼而再傳訊給原告「剛已電話說明告知問題~補上文字圖示說明」;
109年6月29日「bear」傳訊給原告「陸先生目前問題整理」,同時傳送一個標題為「網頁問題」的檔案,後並傳訊「我們剛剛看搜尋的頁面上下就是相同的套版功能」、「這個不是不能做關鍵字的搜尋」,原告回覆「還要寫css」,「bear」回以「所以要等你的意思嗎?」;
109年6月30日「bear」傳訊給原告「目前經會議討論後,因貴司所提出的網頁設計完全無法符合我司的功能需求,合約內所規範的時間點,需在6/29完成使用者功能測試,並在六月底完成驗收,且經過此段時間的會議討論溝通後,此問題依就無法改善,故將正式通知您,依據合約內容將正式解除合約關係,會正式發郵件給您…」、「所有網站頁面應該在五月十號完成」、「但是並沒有完成」、「今天是六月三十」等語。
⒉再參以賴詠琪陸續於109年6月19日寄發內容為「…在這裡提醒您,目前完成的內容,已經嚴重落後於合約內的時間表訂時間,請您留意合約第6條第2項內容,2020.07.01(三)為正式上線驗收時間,如需展延工作時間,請務必在2020.06.22(一)上午9:00開會時與我司與會人員提出討論,並於會後正式回覆郵件給我司,做為展延工時的書面證明,不然我司將依然以合約所述2020.07.01(三)為上線驗收時間。」
之電子郵件給原告;
109年6月29日寄發標題為「LAVI網站進度嚴重落後與測試結果問題」之電子郵件給原告,說明系爭網站經測試後之9項問題,並提醒原告應依系爭合約第8條第1款回覆所需展延時間,若無法展延,被告將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2款終止合約等情;
109年7月1日再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給原告,此有電子郵件內容截取資料數份(見營簡字卷第277至291頁)在卷可查。
被告並提出109年6月30日、同年7月6日就系爭網站之測試報告2份,其內具體說明系爭網站不符合系爭合約所附之「網站製作報價單」內之製作內容要求的瑕疵情形,且以電腦畫面截圖的方式作為證明,此有該2份報告(見營簡字卷第99至109、121至125頁)在卷可稽。
無論是觀諸群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或是原告寄發給被告之存證信函,原告對於被告所提出之上述2份報告所指出之系爭網站各項具體瑕疵、缺漏,均未有何具體、明確回應,從而,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可認被告抗辯系爭網站存有諸多不合乎系爭合約所約定品質之瑕疵一節,確屬有據,而能採信。
㈢被告得解除系爭合約:⒈按原告應依附表一所示之《日程計畫進度表》完成系爭網站,並將系爭網站及相關文件交由被告進行驗收;
被告於驗收時若發現原告交付之系爭網站不符合附件一(即「網站製作報價單」內之製作內容)之要求或含有不符合實用之瑕疵時,應通知原告進行修正,原告應於接獲被告通知後3天內將上述瑕疵修正完成,並將修改完成後之本軟體交付被告再依前述流程進行測試驗收,至驗收合格為止;
除經被告書面同意外,原告進度嚴重落後,顯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本設計工作時,被告得終止系爭合約,系爭合約第5條㈠㈡、第9條㈡約定甚明。
據此,可知兩造已就系爭網站未按附表一所訂之完成日期達成時,約明被告可終止系爭合約。
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以系爭合約第5條㈡已約定原告就系爭網站有不合於系爭合約所約定品質、效用之瑕疵時,原告之修補期限為3天,而根據前述說明,被告至遲已於109年6月19日通知原告執行工作未符合附表一之工程計劃進度表,進度嚴重落後,且於同年月22日、29日以及同年7月1日、7月6日多次明確告知原告系爭網站有多項不合乎系爭合約之瑕疵,原告顯然未能於收到通知後3日內修補瑕疵,而該等瑕疵依系爭合約之約定已屬重大,被告迄今無法正常使用系爭網站,則被告依據民法第494條當取得解除系爭合約之權利無疑。
⒉被告於109年7月2日發函通知原告系爭網站驗收未通過,原告應於109年7月6日將附表三所示之瑕疵補正完成,如於該日驗收未過,被告將解除系爭合約,此有被告109年7月2日鉅字00000000000函1份(見營簡字卷第111至114頁)在卷可憑,而原告於109年7月6日傳訊至工作群組「以收到貴單位的來信了,請貴單位安排人員當面進行驗收以免書信往來誤了時間差」,賴詠琪回以「陸先生午安,因為安排了一下主管與驗收人員的時間,所以現在才回復您。
因為本週的行程已經都安排好了,協調一下後,下午3:00-5:30的時間可以安排補正驗收,請問您方便嗎?」,原告回以「好沒問題,我現在下去因該可以趕到」,之後賴詠琪詢問原告「陸先生,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您今天會下來當面驗收點交嗎?」、「大家都在等您下來進行驗收點交」,然原告始終未再就此問題回覆(見營簡字卷第267至271頁),可認原告實際上並未於109年7月6日將系爭網站之瑕疵補正,故被告於109年7月8日發函通知原告解除系爭合約,原告則於翌日(即同年月9日)收到該函,此有存證信函以及投遞記要影本各1份(見營簡字卷第127至129頁)在卷為證,是被告抗辯系爭合約已於109年7月9日解除一情,確有憑據,而能採信為真。
五、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系爭網站存有不合於系爭合約所約定之品質以及效用情形,且原告工作進度嚴重落後,於受通知後亦未於兩造約定之3日期限內將瑕疵修補,是被告依據系爭合約第9條㈡以及民法第494條承攬規定解除系爭合約實屬有據,原告再依系爭合約向被告請求報酬以及違約金共計376,119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一:即《日程計畫進度表》
內容 完成日期 網站雛型設計圖 5月5日 完成所有網站頁面 5月10日 設計與建置(母子網站) 5月20日 完成功能開發 5月30日 完成後台建置 6月10日 完成資料庫整合 6月20日 完成測試 6月25日 教育訓練 6月27日 使用者測試 6月29日 正式上線 7月1日
附表二:即被告職員賴詠琪於109年7月1日寄送給原告之電子 郵件內容
…依造合約附件一與附件二內容所示,您應於06/29完成以下功能,以達成本次網頁發包主要目的,但驗收內容並無以下功能,因此無法完成驗收程序: RWD佈局-畫面適用各種不同的手機/平板/電腦顯示規格。
搜索訂製-前後台模糊搜尋品名/品號/關鍵字,快速取得相關或類似產品頁。
數據報表-後台產出產品點閱率、下載數、搜尋內容與次數…等報表。
無限自訂多國語言-站內框架無限複製,獨立多國語言顯示與控制系統。
產品設計器-後台無限上傳PNG場景圖,讓使用者於前端可自行套用各種不同產品進行模擬/下載。
(功能如圖一所述) 型錄下載-選物料件系統;
可線上開啟/下載PDF檔案(含放大器) 影片/雲端硬碟串接功能-無痕連接至影音網站與雲端硬碟,並顯示其內容。
依照合約第5條第2款甲方於驗收時若發現乙、丙方交付之本網站不符合附件一之要求或含有不符合實用之瑕疵時,應通知乙、丙方進行修正,乙、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三天內將上述瑕疵修正完成,並將修改完成後之本軟體交付甲方再依前述流程進行測試驗收,至驗收合格為止。
雖然您已於06/19交付後台帳號密碼,但是內容卻無合約約定功能,我司人員已於06/19開始與您使用群組方式進行溝通討論,請求您修改瑕疵內容,依照合約時間,您應於06/25完成瑕疵改善,但,結至06/30使用者測試時,我司尚無獲得瑕疵改善內容。
……
附表三:即被告於109年7月2日寄給原告通知函所附之附件一 (系爭網站驗收未通過內容)
一、無RWD佈局-畫面適用各種不同的手機/平板/電腦顯示規 格,或是另外製做子網站行動裝置可視呈現內容。
二、無管理儀表板-人性化後台管理介面,且與議定的顯示方式 不同。
三、無主導行與輔助導航/菜單-在屏幕頂部/底部顯示,自訂義菜單與顏色,使用特定於帖子/頁面菜單覆蓋。
四、無搜索訂製-前後台模糊搜尋品名/品號/關鍵字,快速取得相關或類似產品頁。
五、數據報表-後台產出產品點閱率、下載數、搜尋內容與次數…等報表。
六、無產品設計器-後台無限上傳PNG場景圖,讓使用者於前端可自行套用各種不同產品進行模擬/下載、菜單無法與整體網頁菜單統一,且與議定的呈現方式不同。
七、無型錄下載-選料物件系統;
可線上開啟/下載PDF檔案(含放大器)與議定的顯示方式不同。
八、無影片/雲端硬碟串接功能-無痕連接至影音網站與雲端硬碟,並顯示其內容。
九、產品顯示方式無統一方式。
十、無經銷點頁面-鑲嵌地圖,後台編輯頁面/文字/圖片,且與議定的呈現方式不同。
十一、無後台操作教學與線上指導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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