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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航土木包工業(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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