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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670號
原 告 李佳憲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李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3月2日上午10時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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