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8,2020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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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豊喬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錦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案乃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聲明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被告婚姻圓滿並未受損,無理由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0,000元。」

備位聲明為「請求判決被告對原告請求婚姻圓滿權受損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0,000元。」

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停止條件,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故法院應就先位之訴先為審理,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然原判決僅就備位之訴部分為裁判,先位聲明屬漏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本件原判決業已記載「原告於起訴狀備位訴之聲明及民事聲請狀先位聲明:『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被告婚姻圓滿權並未受損,無理由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0,000元。』

此部分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甲類事件,自應由本院家事庭處理,非本案審理及裁判之範圍。

至原告主張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此規定家事法院受理家事案件時,倘發現全部或一部不屬於家事案件,得裁定移送之規定,但如家事法院認為有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亦得裁定自行處理。

本院柳營簡易庭並非家事法庭,僅處理財產權訴訟,自不適用上開規定,而應將專業案件分歸於專業法庭處理,始符合立法意旨,附此敘明。」

是原判決僅處理原告請求備位聲明部分,先位聲明部分業已函送本院家事庭進行審理,自無漏未判決。

又先位聲明經函送本院家事庭,經本院家事庭以109年度司家調字第221號先為調解程序,聲請人於該案中業已撤回此部分之請求,視同未起訴,自無判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至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依法條體系觀之,此乃延續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19條規範土地管轄而來,土地管轄目的在劃分各法院職權之範圍,將全國可能發生之訴訟案件,合理分配於各法院,法院就其無管轄權之訴訟,得裁定移送至他法院,亦即在同法院間並無裁定移送之必要,則本院柳營簡易庭認聲請人起訴之一部屬家事事件,應由本院家事庭審理,此屬同法院之內部事務,自無上開規定為裁定移送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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