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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程光儀律師即林元祺之遺產管理人
林清益
林秋貴
林秀珠
林秀美
林文基
林賴只菜
林文賢
詹峻霆
詹敏華
林淑華
林水龍
林清水
馮晸紋
馮美秀
馮秀慧
林麵
林阿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營簡字第544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遺產內容欄,關於「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面積52.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面積52.4平方公尺)」;
附表二編號3遺產內容欄,關於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面積70.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面積70.7平方公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馮晟紋」,應更正為「馮晸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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