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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富蜜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萬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記堂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鷹架、上開之鐵皮棚架、水泥柱、鐵絲圍欄(主張占用之土地面積約148.9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
而系爭土地之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500元,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參以原告主張請求返還系爭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48.96平方公尺(起訴狀第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245,360元【計算式:28,500元×148.96平方公尺=4,245,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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