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補,26,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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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魏添福
被 告 蔡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22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12日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由原告出租其所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被告,因被告已積欠2年之租金,原告遂終止上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並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元,及自109年5月12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部分,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說明,不應併算其價額。

而系爭土地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有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9,600元(計算式:3,133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3,75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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