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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振昇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記載「新臺幣5,4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9,5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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