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補,6,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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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何叔臻
潘湘羚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系爭土地全體所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同段578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額)。

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據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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