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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翁○○將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何建邦所有,雖書狀有敘明爭議情形,惟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實體法律條文依據,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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