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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謝瑞慶
相 對 人 陳○○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瑞慶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主張塗銷臺南市○○區○○○段0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上之新臺幣3,600,000元、850,000元之抵押權,惟因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僅有4,359,954元,其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59,954元,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09年5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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