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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顏翊秦
相 對 人 蘇永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主張相對人將聲請人與卓進忠提出刑事訴訟告訴一事告訴朋友,讓他方知道違反洩密事件,嚴重侵害聲請人之權益,請求相對人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09年6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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