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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叔儒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書狀有敘明爭議情形,惟未據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實體法上之法律條文依據,聲請程式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以南院武民讓109 年度營簡調字第355 號函命聲請人於於該函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6 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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