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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就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必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然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109年8月24日前補正,迄未補正,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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