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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9年9月2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吳坤達之父親吳政祥、母親吳林淑容之除戶戶籍謄本,確認聲請人究竟要分割何人之遺產(由土地登記謄本觀之,雖登記日期為89年1月5日,惟原因發生日為38年5月3日,亦即繼承發生日為38年5月3日,惟吳政祥、吳林淑容並非於該日死亡,故請確認究竟分割何人遺產)。
三、倘已確認已何人為被繼承人,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應分割之遺產、應計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僅可看出曾最近於103年聲請強制執行,而其所提出之吳坤達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106年,並無法證明吳坤達在109年陷於無資力須由聲請人行使代位權,請提出吳坤達於108年申報所得稅之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吳坤達目前仍陷於無資力須聲請人代位分割遺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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