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調,755,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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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杜席閎
相 對 人 蔡伯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載任何事實及理由,而從其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09年12月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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