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17號
原 告 李茂華
被 告 杜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7,887 元【計算式:(304.26平方公尺+231.81平方公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9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 元=2,197,887 元;
第2項則不併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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