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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8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並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因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5611號強制執行程序鑑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000元,該價額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即2,401,000元核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23,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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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地 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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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70 │
│ │1044-3地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
│ 2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12 │
│ │1044-5地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
│ 3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28 │
│ │1044-9地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
│編號│ 建 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
│ 4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62.61 │ │
│ │5831建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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