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調,201,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嘉春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之設定擔保行為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嘉春前向其請領現金卡、易貸金使用,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556,911 元及利息未清償,詎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 ○000 ○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全部、3 分之2 、3 分之2 ,下稱系爭土地)前均曾於民國90年2 月14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劉秀寶。

然系爭抵押權自設定迄今已近20年,於設定之同年3 月已因其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而確定,衡情擔保債權應有相當減少或不存在,系爭抵押權迄今仍未塗銷,顯然對聲請人執行之權利有所妨害,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系爭抵押權無效等語。

核其調解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上為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顯無從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方式代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