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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83號
原 告 陳昱縈
陳麗妃
陳鵬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昱縈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就被告王啓明等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並主張其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5分之1,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7,6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原告主張應有部分權利範圍(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價值單位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963×2,100×(1/2)×(1/5)=1,042,230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85×7,100×(1/12)×(1/5)=128,392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69×1,900×(372/690)×(1/5)=137,058 合 計 1,30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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