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信州、蘇陳春香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信州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後未依約繳款,迄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35,383元及利息未清償,惟其被繼承人所遺留不動產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予相對人蘇陳春香,已妨礙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爰聲請調解,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其被繼承人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