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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東有、洪淑雲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東有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未清償,履經催討均未清償。
詎洪東有為避免其所有坐落臺南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洪淑華名下。
相對人間上開行為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依法請求回復原狀,爰聲請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 榕 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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