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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慧美、黃林金若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慧美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代償卡及易貸金等契約後,未依約繳納費用及借圳,迄成尚負有債務新臺幣1,455,305元及利息未清償。
而黃慧美之被繼承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遺產,相對人黃慧美、黃林金若依法均有繼承權,詎前開不動產業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為黃林金若所有,致聲請人無從以黃慧美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顯係意圖逃避聲請人之追索,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請求撤銷相對人間繼承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繼承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繼承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繼承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 榕 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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