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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崔懷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憲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憲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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