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小,673,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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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小字第673號
原 告 黃東其
被 告 鄭筠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標題為「三層防護層層過濾」等口罩說明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著作權人、童年往事企業社負責人即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9年3至4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持手機連結網際網路,於不詳網站下載原告委託杭州長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設計、並向該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口罩圖片,先於109年3至4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在該網站申請之「chengcindy」帳號,將其下載重製之本件著作刊登並張貼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之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就上述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又於109年6月間,因蝦皮拍賣遭停權,故復接續前揭非法重製、公開傳輸之犯意,登入奇摩拍賣網站,以其在該網站申請之「Z0000000000」帳號,將其下載重製之本件著作刊登並張貼於奇摩拍賣網站販售之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原告就上述圖片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原告發現後報警處理並提出刑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智簡字第40號判決判處「鄭筠馨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足見被告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

二、被告則對其於上述時、地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不加爭執,惟辯稱:原告自行製作圖片,放在網路上供他人搜尋使用,且圖片未加註警語,嗣後再對使用的100多個人提告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0年度智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參附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110年度智簡字第40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另就本件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乙節,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經查,依童年往事企業社與杭州長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保密協議第二條第2項、第3項約款(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90385820號卷第97頁),約定本件圖片於設計過程及訂單結束後,均歸由童年往事企業社使用,杭州長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不得再次使用;

而出資委聘設計合約書第2條則明確規定著作財產權歸由童年往事企業社享有(見營小卷第47頁)。

原告為童年往事企業社之負責人,童年往事企業社又為獨資商號,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為相同之權義主體,堪認原告確為本件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同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方法,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然而,原告雖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20,000元,然並未提出確切之核算依據,本院自得上述第88條第3項規定,依侵害情節認定被告應賠償之金額。

六、至被告雖答辯稱:原告製作圖片放在網路上供他人搜尋使用,且圖片未加註警語等語。

惟著作財產權本無規定須加註警語始得受到保護,而原告於何處公開、張貼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亦不影響其權利之行使,故被告所辯實非足採。

七、爰審酌被告本件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圖片,數量非多,侵害期間非長,而圖片內容係說明口罩本身之原理,圖片本身尚非顯著具有特殊圖樣、設計,並參酌原告雖稱為製作、設計本案圖片支出之大量勞力、時間及費用,惟其實際委請杭州長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之費用部分,僅支付人民幣550元,嗣後卻因他人未經同意而使用該等圖片,向多人大量以網路訊息聯繫索討賠償或表示不予賠償即報警提告,且著作權法第88條第3款規定,法院酌定賠償額之範圍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故考量被告侵害之情狀、所造成原告之損害情節等情事,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額以1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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