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小調,255,2021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調字第255號
原 告 沈介和


被 告 張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並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0,000元以下」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如逕向法院起訴者,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事件,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次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