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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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