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簡,204,2021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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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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