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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郭致中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複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黃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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