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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5號
原 告 柯家文
被 告 黃清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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