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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84號
原 告 蔡秋芬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
被 告 王睿謙
訴訟代理人 王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段00號之2之建物所有權人林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申請使用執照變更設計,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11年1月13日核准,本院認有必要調取此申請書及核准內容作為本件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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