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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 告 張秀英(即連錦海之繼承人)
連建翔(即連錦海之繼承人)
連建評(即連錦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12月23日下午5時宣判,因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指定於111年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於111年1月12日前,說明其等於110年10月8日「民事聲明異議狀」中,敘及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規定,所欲說明之事實或抗辯為何?另就違約金部分,主張應酌減至何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書狀請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
四、原告應於111年1月12日前,就被告110年10月8日「民事聲明異議狀」答辯內容,以書狀具體陳明意見,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書狀請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
五、如對本案卷證資料有查閱之需要,請自行聯繫本股書記官,協調閱卷事宜,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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