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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陳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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