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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5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蘇明道律師即陳忠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5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管理被繼承人陳忠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7,931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其中新臺幣500元由被告在管理被繼承人陳忠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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