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簡,558,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黃楠傑
被 告 鐘云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5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10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316 元,及其中新臺幣98,706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2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間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商銀)申請現金卡使用,雙方約定被告得隨時支用款項,並約定償還方式,如有任一宗債務屆期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者等情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定還款,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8,706元、結算至95年11月27日止未清償利息11,610元,共計110,316 元;

又中華銀行於95年11月27日將本件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6 年2 月16日將本件債權讓與訴外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創群投資有限公司再於107 年5 月8 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現金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華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收件回執為憑。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本院綜合證據之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