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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侯瑞明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土地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2,359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20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侯弗、侯得、侯扲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倘被告侯弗、侯得、侯扲已死亡時,請提出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前往閱卷後,補正共有人全體年籍資料(共有人與起訴狀記載不同、共有人住址亦有變動),並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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