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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傳再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6月14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洪作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應分割之遺產、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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