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補,15,2021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5號
原 告 邱顯邨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李陳橇
王林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2,808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通行被告李陳橇所有坐落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2,300元×原告主張通行方案之通行面積59.5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被告王林春燕所有坐落同段837地號土地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23,582元×原告主張通行方案之通行面積174.3平方公尺)≒4,842,8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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