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補,17,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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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7號
原 告 鍾妮樺
鍾念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律師
被 告 鍾彬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原告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均各為2分之1(以下分別稱為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系爭土地民國110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936元,系爭房屋110年度之課稅現值為272,5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110年9月16日南市財營字第1102611916號函檢附房屋稅110年課稅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價額為1,737,6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86.51平方公尺×110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936元×2分之1+系爭房屋110年課稅現值272,500元×2分之1)×2人≒1,737,6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37,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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