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訴,7,202301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明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揚、潘蘭蒂(即林琨富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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