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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宛諭
代 理 人 陳彥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840。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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