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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興、許春美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榮興前向聲請人訂立房屋貸款契約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418,444元及利息。
而許榮興之被繼承人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遺產,相對人許榮興、許春美依法均有繼承權利,詎前開不動產嗣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為相對人許春美所有,致聲請人無從以許榮興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相對人等所為處分遺產行為屬無償行為,該遺產分割之協議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並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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