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司調,16,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莉敏、陳德瑋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

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于儇積欠聲請人債務,迄今尚有新臺幣1,072,562元及利息未清償。

聲請人查得陳于儇之被繼承人陳華胤有不動產等遺產,陳于儇及相對人陳德瑋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有權繼承,詎前開不動產嗣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陳德瑋所有,致聲請人無從以陳于儇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茲因陳于儇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黃莉敏於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關於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