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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鹽水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聰明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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