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小,130,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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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吳政諺
被 告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867元,及其中新臺幣26,923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8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經其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減縮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營小卷第60頁)。

二、被告對原告本件請求無意見,並當庭聲請調解(見營小卷第76頁),惟因原告無調解意願,故調解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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