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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乙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戊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戊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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