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賴雅婷即賴柏宏之繼承人
賴偉志即賴柏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沈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6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 9月 1日上午10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賴雅婷、賴偉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柏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987元,暨自民國96年4 月1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柏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9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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